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7號
- 原告
- 夏瓏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玉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崴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07年3月20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零肆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貳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柒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