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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3號

原告
費得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蓉
訴訟代理人
黃沛聲律師

      曾允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叁萬柒仟壹佰壹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佰壹拾萬玖仟伍佰零捌元【計算式:

美金37,111元×29.897(即原告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起訴時之

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台幣1,109,50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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