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3號
- 原告
- 費得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思蓉
- 訴訟代理人
- 黃沛聲律師
曾允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叁萬柒仟壹佰壹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佰壹拾萬玖仟伍佰零捌元【計算式:
美金37,111元×29.897(即原告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起訴時之
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台幣1,109,50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