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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許碧惠
  • 法定代理人
    徐建華

  • 原告
    艾柏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8號原   告 艾柏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07年1月16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7 萬4392元52分,按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29.737計算(見本院卷第29頁),折合新臺幣(下同)221 萬2210元(計算式:74392.52x29.737=000000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97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2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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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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