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8號
- 原告
- 艾柏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07年1月16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7 萬4392元52分,按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29.737計算(見本院卷第29頁),折合新臺幣(下同)221 萬2210元(計算式:74392.52x29.737=0000000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97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2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