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2號原 告 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