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0號原 告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傅鐙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莉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壹拾陸萬伍仟捌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伍仟肆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