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5號
- 原告
- 久松化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李寶
- 訴訟代理人
- 陳隆律師
上列原告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5號
上列原告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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