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2號
- 原告
- 尚鶴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世雄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李立祥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11 萬9,984 元,應徵裁判費3 萬1,88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萬1,3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