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王幸華
- 法定代理人王世雄
- 原告尚鶴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尚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 訴訟代理人 林明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李立祥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11 萬9,984 元,應徵裁判費3 萬1,88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萬1,3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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