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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王幸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告
尚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雄
訴訟代理人
林明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李立祥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11 萬9,984 元,應徵裁判費3 萬1,88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萬1,3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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