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8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82號
- 原告
- 三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婉均
- 原告
- 三立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婉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念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心居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