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0號原 告 中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清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揚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原告起訴書狀之被告為海揚社區管理委員會,惟法定代理人僅列「(現任主委)」。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6,1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書記官 陳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