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5號原 告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翠蘭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壹萬肆仟壹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貳仟伍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