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7號原 告 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柒拾萬壹仟捌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