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7號原 告 羅姆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野英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書狀之被告為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惟並未列明其法定代理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 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97,045元(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7年6月12日臺灣 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30.037元折算,計算式:美金93,120元×30.037=新臺幣2,797,045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2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