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57號
- 原告
- 羅姆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勝野英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書狀之被告為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惟並未列明其法定代理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97,045 元(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7 年6 月12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30.037元折算,計算式:美金93,120元×30.037=新臺幣2,797,04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20元。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