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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7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78號

原告
莊智閔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律師
被告
家澄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吳澤民
被告
趙廣元

      許顯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 萬2,363 元(計算式:2517363+105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0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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