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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8號

原告
達駿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叁仟貳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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