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8號原 告 達駿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叁仟貳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