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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告
香港商香港電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培生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被告
賴淨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2,3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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