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30號原 告 吳大川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被 告 致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立省 訴訟代理人 李耀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為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自107 年6 月16日起訴計至65歲強制退休年齡止,尚可工作8 年11個月又29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其存續期間未超過10年者,應以8 年11個月又29日推定其存續期間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第一項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202 萬5,200 元【計算式:204,000 元×(107 +29/30 )個 月=22,025,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萬2,932 元(計算式:205,864 ×1/2 =102,932 )。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