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徐文瑞

  • 原告
    羅立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9號原   告 羅立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倍興股份有限公司、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朱亮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