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7號原 告 李佳陵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旺、十鴻企業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6,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