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8號原 告 金和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俊賢即玥珥研制工作室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繳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