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12號原 告 金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門得揚拍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07年6月4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肆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