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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謝佳純
  • 法定代理人
    黃文雯

  • 原告
    金昉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12號原   告 金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門得揚拍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07年6月4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肆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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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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