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12號

原告
金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門得揚拍賣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07年6月4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柒萬肆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