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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1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16號

原告
竣瑞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桂宗
被告
伍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大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2,4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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