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68號原 告 台灣美威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志 被 告 台灣希悅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73,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