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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蘇錦秀

  • 當事人
    台灣美威水產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希悅爾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68號原   告 台灣美威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志 被   告 台灣希悅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73,2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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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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