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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05號

撤銷信託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005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綺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正
被告
陳嬿安即陳稚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嬿安即陳稚淇、綺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三日所為之信託行為,及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五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綺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陳嬿安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對被告陳嬿安即陳稚淇(下稱陳嬿安)有新臺幣(下同)175 萬7,718 元之債權迄今仍未受清償,惟被告陳嬿安竟於民國106 年6 年15日以信託為原因,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綺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綺美公司),顯已害及原告對被告陳嬿安之債權,爰依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 條第4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之信託行為,並塗銷信託登記等語。

(二)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二、被告2 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又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2 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1 項或第2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民法第244 條分別定有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5371 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107 年度司執字第689 號債權憑證、系爭不動產之謄本、異動索引為證(本院卷第14-36 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是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 條第4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2 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將系爭不動產之信託登記塗銷後,回復登記為被告陳嬿安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標示                                                                            │
├─────────────────┬───┬──┬────┬───────┬────┤
│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    積│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  號│    │平方公尺│              │        │
│    │      │市  區│      │    │      │    │        │              │        │
├──┼───┼───┼───┼──┼───┼──┼────┼───────┼────┤
│  1 │臺北市│內湖區│碧湖  │三  │0402  │ 建 │5,653   │10000分之48   │綺美公司│
│    │      │      │      │    │-0000 │    │        │              │        │
├──┼───┼───┼───┼──┼───┼──┼────┼───────┼────┤
│  2 │臺北市│內湖區│碧湖  │三  │0413  │ 建 │4       │10000分之48   │綺美公司│
│    │      │      │      │    │-0002 │    │        │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    │--------------│建築材│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屋層數│                    │途          │          │
├─┼────┼───────┼───┼──────────┼──────┼─────┤
│1 │        │臺北市內湖區碧│鋼筋混│3層:85.75          │陽台        │1 分之1   │
│  │        │湖段三小段0402│凝土造│陽台:14.91         │            │          │
│  │02636-0 │-0000 、0413  │2層   │                    │            │          │
│  │00      │-0002 地號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內湖區麗│      │                    │            │          │
│  │        │山街76號3樓   │      │                    │            │          │
│  │        │              │      │                    │            │          │
│  ├────┼───────┴───┴──────────┴──────┴─────┤
│  │備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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