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005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梁懷德
- 被告
- 綺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雅正
- 被告
- 陳嬿安即陳稚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嬿安即陳稚淇、綺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三日所為之信託行為,及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五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綺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陳嬿安所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對被告陳嬿安即陳稚淇(下稱陳嬿安)有新臺幣(下同)175 萬7,718 元之債權迄今仍未受清償,惟被告陳嬿安竟於民國106 年6 年15日以信託為原因,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綺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綺美公司),顯已害及原告對被告陳嬿安之債權,爰依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 條第4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之信託行為,並塗銷信託登記等語。
(二)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二、被告2 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又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2 項之規定。債權人依第1 項或第2 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民法第244 條分別定有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5371 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107 年度司執字第689 號債權憑證、系爭不動產之謄本、異動索引為證(本院卷第14-36 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是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 條第4 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2 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將系爭不動產之信託登記塗銷後,回復登記為被告陳嬿安所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土地標示 │ ├─────────────────┬───┬──┬────┬───────┬────┤ │土 地 坐 │落 │地目│面 積│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 號│ │平方公尺│ │ │ │ │ │市 區│ │ │ │ │ │ │ │ ├──┼───┼───┼───┼──┼───┼──┼────┼───────┼────┤ │ 1 │臺北市│內湖區│碧湖 │三 │0402 │ 建 │5,653 │10000分之48 │綺美公司│ │ │ │ │ │ │-0000 │ │ │ │ │ ├──┼───┼───┼───┼──┼───┼──┼────┼───────┼────┤ │ 2 │臺北市│內湖區│碧湖 │三 │0413 │ 建 │4 │10000分之48 │綺美公司│ │ │ │ │ │ │-0002 │ │ │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 │建號 │--------------│建築材│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屋層數│ │途 │ │ ├─┼────┼───────┼───┼──────────┼──────┼─────┤ │1 │ │臺北市內湖區碧│鋼筋混│3層:85.75 │陽台 │1 分之1 │ │ │ │湖段三小段0402│凝土造│陽台:14.91 │ │ │ │ │02636-0 │-0000 、0413 │2層 │ │ │ │ │ │00 │-0002 地號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內湖區麗│ │ │ │ │ │ │ │山街76號3樓 │ │ │ │ │ │ │ │ │ │ │ │ │ │ ├────┼───────┴───┴──────────┴──────┴─────┤ │ │備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