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28號 原 告 趙樹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並補正訴訟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表明,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 元;逾10萬元至100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 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77之14條定有明文(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5 月26日報請司法院核准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10萬元部分,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一)。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為之,亦為同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所明定。上開規定,均為起訴時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除請求被告應給付12萬元本息外,另聲明被告應將原告遊戲角色於被告遊戲網站上之懲處名單上移除,並於被告遊戲網站及遊戲內公告道歉啟事事宜。依首揭說明,應就財產權(給付12萬元)起訴部分,徵收裁判費1,220 元;另就非財產權(將原告遊戲角色自懲處名單移除)部分,徵收裁判費3,000 元,合計4,22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220 元,尚不足3,000 元。另原告於起訴狀亦未表明訴訟標的(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及具體法條規定),於起訴程式亦有未合。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開程式欠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