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28號原 告 趙樹光 被 告 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一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兩造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其參與被告所設置之電腦線上遊戲RF-online 線上遊戲所生糾紛為請求,被告抗辯有兩造間所定「線上遊戲服務提供契約」第21條第2 項合意管轄約款之適用(見本院卷第38至41頁),並聲請移送兩造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原告就本件有前開合意管轄約款之適用並不爭執,亦聲請移送臺北地院。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院就本件訴訟應無管轄權,兩造所為移轉管轄聲請尚無不合,自應許之。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