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91號
- 上訴人
-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宗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 萬3,5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835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至併同聲明上訴人即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訴不合法,另以裁定駁回其上訴,附此指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