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13號

原告
泉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友讓
被告
華鎰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滄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促字第6121號核發支付命令。被告並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債權人即原告已對債務人即被告提起訴訟(參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而兩造就系爭合約所生爭議,業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工程契約書第8 條之約定可參(本院卷第8 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