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2號

給付專案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黃筠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2號

原告
薩摩亞商夏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松廷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訴訟代理人
師彥方律師
被告
全暘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專案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間簽訂之專案合作約定書(下稱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依系爭合約第5 條約定:「關於本業務合作約定書或因本合約所引起之糾紛或爭執,雙方同意以誠信原則協商解決,如有涉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合約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且觀諸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兩造間因系爭合約所生之爭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