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2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23號
- 原告
- 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糧全
- 被告
- 林宜蓁
江駿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3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