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28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 理人 童兆勤 訴 訟代 理人 洪世昌 被 告 明漾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蕙綾 被 告 黃廷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零肆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間所訂立之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 總約定書第35條約定:「…立約人因本約定涉訟時,合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漾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明漾公司)邀同被告楊蕙綾、黃廷耀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6年6月27日與原告簽立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分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1、2所示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6月30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分24期,按期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並按 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6.28%機動計算利息,倘 未按期繳納本金或利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明漾公司僅繳款至107年4月30日,其後即未依約清償,此時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為0.70%加碼6.28%後為6.98%,被告明 漾公司仍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1、2所示本金共計600,417元 及其利息、違約金。而被告楊蕙綾、黃廷耀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及最新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0,417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6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由敗訴之被告 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 │ 借款金額 │ 尚欠金額 │ 利 息 │違 約 金 │ │編│(新臺幣)│(新臺幣) ├──────┬───┼───────┬────┤ │號│ │ │期間(民國)│年息 │期間(民國) │年息 │ ├─┼─────┼──────┼──────┼───┼───────┼────┤ │ │800,000元 │480,350元 │自107年5月1 │6.98% │自107年6月2日 │0.698% │ │1 │ │ │日起至清償日│ │起至107年12月1│ │ │ │ │ │止 │ │日止 │ │ │ │ │ │ │ ├───────┼────┤ │ │ │ │ │ │自107年12月2日│1.396%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自107年5月1 │6.98% │自107年6月2日 │0.698% │ │ │ │ │日起至清償日│ │起至107年12月1│ │ │2 │200,000元 │120,067元 │止 │ │日止 │ │ │ │ │ │ │ ├───────┼────┤ │ │ │ │ │ │自107年12月2日│1.396%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積欠本金總額 │600,417元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