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281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洪世昌
- 被告
- 明漾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蕙綾
- 被告
- 黃廷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零肆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間所訂立之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35條約定:「…立約人因本約定涉訟時,合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漾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明漾公司)邀同被告楊蕙綾、黃廷耀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6年6月27日與原告簽立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分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1、2所示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6月30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分24期,按期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並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6.28%機動計算利息,倘未按期繳納本金或利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明漾公司僅繳款至107年4月30日,其後即未依約清償,此時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為0.70%加碼6.28%後為6.98%,被告明漾公司仍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1、2所示本金共計600,41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而被告楊蕙綾、黃廷耀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及最新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0,417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6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借款金額 │ 尚欠金額 │ 利 息 │違 約 金 │
│編│(新臺幣)│(新臺幣) ├──────┬───┼───────┬────┤
│號│ │ │期間(民國)│年息 │期間(民國) │年息 │
├─┼─────┼──────┼──────┼───┼───────┼────┤
│ │800,000元 │480,350元 │自107年5月1 │6.98% │自107年6月2日 │0.698% │
│1 │ │ │日起至清償日│ │起至107年12月1│ │
│ │ │ │止 │ │日止 │ │
│ │ │ │ │ ├───────┼────┤
│ │ │ │ │ │自107年12月2日│1.396%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自107年5月1 │6.98% │自107年6月2日 │0.698% │
│ │ │ │日起至清償日│ │起至107年12月1│ │
│2 │200,000元 │120,067元 │止 │ │日止 │ │
│ │ │ │ │ ├───────┼────┤
│ │ │ │ │ │自107年12月2日│1.396%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積欠本金總額 │600,417元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