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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8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281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洪世昌
被告
明漾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蕙綾
被告
黃廷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零肆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間所訂立之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35條約定:「…立約人因本約定涉訟時,合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明漾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明漾公司)邀同被告楊蕙綾、黃廷耀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6年6月27日與原告簽立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分別向原告借款如附表編號1、2所示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6月30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分24期,按期定額年金平均攤還本金及利息,並按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6.28%機動計算利息,倘未按期繳納本金或利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自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明漾公司僅繳款至107年4月30日,其後即未依約清償,此時原告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為0.70%加碼6.28%後為6.98%,被告明漾公司仍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1、2所示本金共計600,41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而被告楊蕙綾、黃廷耀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及最新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0,417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6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借款金額 │ 尚欠金額   │    利          息  │違    約    金          │
│編│(新臺幣)│(新臺幣)  ├──────┬───┼───────┬────┤
│號│          │            │期間(民國)│年息  │期間(民國)  │年息    │
├─┼─────┼──────┼──────┼───┼───────┼────┤
│  │800,000元 │480,350元   │自107年5月1 │6.98% │自107年6月2日 │0.698%  │
│1 │          │            │日起至清償日│      │起至107年12月1│        │
│  │          │            │止          │      │日止          │        │
│  │          │            │            │      ├───────┼────┤
│  │          │            │            │      │自107年12月2日│1.396%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自107年5月1 │6.98% │自107年6月2日 │0.698%  │
│  │          │            │日起至清償日│      │起至107年12月1│        │
│2 │200,000元 │120,067元   │止          │      │日止          │        │
│  │          │            │            │      ├───────┼────┤
│  │          │            │            │      │自107年12月2日│1.396%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積欠本金總額  │600,417元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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