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2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安麗莎醫療器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6月19日本院107年度訴 字第132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首揭法條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萬1,836元【0000000+40000×30.995(107年8月22日美金兌新 臺幣匯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