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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48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8號

上訴人
信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碩琳
被上訴人
台裕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深町秀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壹仟伍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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