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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48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邱光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8號

上訴人
信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碩琳
被上訴人
台裕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深町秀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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