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48號 上 訴 人 信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碩琳 被上訴人 台裕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深町秀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