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5號

給付款項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原告
謝諒獲
被告
華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耀鵬
兼法定代理人
郭錫勳
兼法定代理人
郭志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被告
盛香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耀鵬

       郭錫勳

       郭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提出起訴狀到院,然起訴狀內所記載之聲明不明確(聲明第一㈠項請求禁止被告使用原告之何智慧財產權不明)(依本院內湖簡易庭106 年度湖調字第142 號106年10月26日調解程序筆錄所載,原告亦表示將另行補正聲明),且未指明訴訟標的為何,是原告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前經本院於106 年11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