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5號
- 原告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原告
- 謝諒獲
- 被告
- 華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耀鵬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錫勳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志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堡欽律師
- 被告
- 盛香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耀鵬
郭錫勳
郭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提出起訴狀到院,然起訴狀內所記載之聲明不明確(聲明第一㈠項請求禁止被告使用原告之何智慧財產權不明)(依本院內湖簡易庭106 年度湖調字第142 號106年10月26日調解程序筆錄所載,原告亦表示將另行補正聲明),且未指明訴訟標的為何,是原告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前經本院於106 年11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