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孫曉青
  • 法定代理人
    郭耀鵬

  • 原告
    謝諒獲
  • 被告
    華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盛香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 人 Victor Hsieh 原    告 謝諒獲 被    告 華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耀鵬 郭錫勳 郭志成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被    告 盛香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耀鵬 郭錫勳 郭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提出起訴狀到院,然起訴狀內所記載之聲明不明確(聲明第一㈠項請求禁止被告使用原告之何智慧財產權不明)(依本院內湖簡易庭106 年度湖調字第142 號106 年10月26日調解程序筆錄所載,原告亦表示將另行補正聲明),且未指明訴訟標的為何,是原告起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前經本院於106 年11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施盈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