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6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5號
- 上訴人
- 陳經信
- 被上訴人
- 精英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郭文艷
- 被上訴人
- 蔣東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7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