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7號
- 原告
- 陳禹守
- 被告
- 奇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呂秀蜜
- 被告
- 蔡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末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先位聲明第2項請求被上訴人3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720,00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720,000元;而備位聲明第2、3項,分別向被上訴人「奇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呂秀蜜、蔡明輝」請求給付5,720,000元,其備位聲明第4項以被上訴人3人於其他被上訴人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責任,揆諸上開說明,核屬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故備位聲明應依其價額最高者定之即5,720,000元。其先備位之訴訟標的互為選擇、競合關係,應擇其中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4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