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4號
- 原告
- 耘采文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慶璋
- 被告
- 台北市教師會
- 法定代理人
- 徐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間簽訂之台北市教師會會員刊物:「新好教師」合作契約書(下稱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系爭合約第10條約定:「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議而涉訟,雙方同意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合約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且觀諸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則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兩造間因系爭合約所生之爭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