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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3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638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闕麗文
被告
中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天賜
被告
陳中源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育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7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玖拾貳萬玖仟叁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中研有限公司(下稱中研公司)於民國100年5月11日邀同被告陳天賜、陳中源任連帶保證人,保證被告中研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伊所負之借款等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償付責任。嗣被告中研公司向伊所為如附表所示6筆借款均未依約清償,各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則表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理由均不爭執,並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規定有明文。被告於107年12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既已表示認諾(見本院卷第66頁),本院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所命被告之給付,係本於其認諾而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末按被告對於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逕行認諾,並能證明其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請求業經被告當庭認諾,被告並表示同意完全按照原告之聲明成立訴訟上和解,惟仍遭原告拒絕,爰依上開規定判決由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法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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