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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4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侯志超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曾韋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其聲明之標的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上訴人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及理由,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43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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