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78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文褔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許富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佰玖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90,67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上訴裁判費130,6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本件上訴標的為本院於108年11月21日所為判決(下稱原判
    決)之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而其臺北市○○區○○段○○段
    000地號土地於107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9,000元
    ,面積為234平方公尺;其臺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於107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9,231元,面
    積為403平方公尺,其被上訴人即原告原請求移轉之權利範
    圍為100分之6(見士調卷第15、16、28、29頁),故上開2
    筆土地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987,366元(計算
    式:189,000×234×6/100+179,231×403×6/100=2,653,5
    60+4,333,806=6,987,366,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另原判決所示之不動產,其臺北市○○區○○段○○段0000
    ○號,其建物之層次面積為115.18平方公尺、陽台面積為19
    .84平方公尺及共同使用部分之同區段1285建號(下稱系爭
    1285號建物),面積為101.23平方公尺,其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於原審提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查詢之現值為依序為1,390,
    475元、239,512元及1,222,068元(見士調卷第18至21頁)
    ,而系爭1285號建物之權利範圍為100分之6,故其現值為73
    ,324元(計算式:1,222,068×6/100=73,324,元以下四捨
    五入),故上開建物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0
    3,311元(計算式:1,390,475+239,512+73,324=1,703,3
    11)。
三、故本件上訴利益即原判決附表之系爭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8,690,677元(計算式:6,987,366+1,703,311=8,6
    90,677)。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78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