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文褔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富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佰玖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90,67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上訴裁判費130,6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本件上訴標的為本院於108年11月21日所為判決(下稱原判
決)之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而其臺北市○○區○○段○○段
000地號土地於107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89,000元
,面積為234平方公尺;其臺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於107年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9,231元,面
積為403平方公尺,其被上訴人即原告原請求移轉之權利範
圍為100分之6(見士調卷第15、16、28、29頁),故上開2
筆土地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987,366元(計算
式:189,000×234×6/100+179,231×403×6/100=2,653,5
60+4,333,806=6,987,366,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另原判決所示之不動產,其臺北市○○區○○段○○段0000
○號,其建物之層次面積為115.18平方公尺、陽台面積為19
.84平方公尺及共同使用部分之同區段1285建號(下稱系爭
1285號建物),面積為101.23平方公尺,其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於原審提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查詢之現值為依序為1,390,
475元、239,512元及1,222,068元(見士調卷第18至21頁)
,而系爭1285號建物之權利範圍為100分之6,故其現值為73
,324元(計算式:1,222,068×6/100=73,324,元以下四捨
五入),故上開建物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0
3,311元(計算式:1,390,475+239,512+73,324=1,703,3
11)。
三、故本件上訴利益即原判決附表之系爭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8,690,677元(計算式:6,987,366+1,703,311=8,6
90,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