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1號原 告 皇鼎國際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政宏 被 告 黃文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戶籍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0 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地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上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