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1號
- 原告
- 皇鼎國際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政宏
- 被告
- 黃文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戶籍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0 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地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上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