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辜漢忠
- 當事人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751號原 告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宏 訴訟代理人 施旭安 方俐雯 被 告 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尤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依月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簽立之是方電訊主機設備 代管服務租用契約第16條、是方電訊機房機櫃空間租用契約條款第16條、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租用契約條款第14條、遠傳電信電路服務申請同意書第12條均約定:「…所衍生之一切紛爭,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前開契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16、19、21、23、27頁),足認兩造間就本件主機設備代管服務租用、機房機櫃空間租用、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租用之法律關係涉訟時,以本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故本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0年起向原告申請新增租用機房機 櫃及網際網路、機房電路管理、固網電路等服務,陸續簽訂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契約(下合稱系爭契約①);如附表編號6至8所示之契約(下合稱系爭契約②);如附表編號9 所示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③)。惟被告迄今積欠原告上開電信服務費新臺幣(下同)86萬1,276元,經原告以催繳存 證信函催告被告給付,仍未獲置理。而就附表編號5、8、9 所示契約均已約定遲延利息為按日依月利率百分之1計算, 。為此,爰依系爭契約①、②、③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電信服務費86萬1,276元及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所 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合約①、②、③、電信服務費發票、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50頁),核屬相符,原告前開主張應可採信。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前揭書證,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民法第199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已依約履行電信服務之契約義 務,被告經催告仍未清償債務,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電信服務費,原告基於系爭契約①、②、③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電信服務費,核屬有據,應 予准許。 ㈢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107年11月29日,見本院卷第54頁 送達證書)之翌日起,按日依月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遲延利 息,即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①、②、③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6萬1,276元,及自107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依月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賴 怡 婷 附表: ┌──┬───────┬────────────────┐ │編號│訂約日期 │契約名稱 │ ├──┼───────┼────────────────┤ │ 1 │102年12月26日 │主機設備代管業務租用及異動申請書│ │ │ ├────────────────┤ │ │ │主機設備代管服務租用契約條款 │ ├──┼───────┼────────────────┤ │ 2 │104年9月10日 │機房機櫃電力網際網路業務租用及異│ │ │ │動申請書 │ │ │ ├────────────────┤ │ │ │機房機櫃空間租用契約條款 │ ├──┼───────┼────────────────┤ │ 3 │105年11月28日 │機房機櫃電力網際網路業務租用及異│ │ │ │動申請書 │ ├──┼───────┼────────────────┤ │ 4 │107年3月23日 │機房機櫃電力網際網路業務租用及異│ │ │ │動申請書 │ │ │ ├────────────────┤ │ │ │機房機櫃空間租用契約條款 │ ├──┼───────┼────────────────┤ │ 5 │107年6月28日 │機房機櫃電力網際網路業務租用及異│ │ │ │動申請書 │ │ │ ├────────────────┤ │ │ │機房機櫃空間租用契約條款 │ │ │ ├────────────────┤ │ │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租用契約條款 │ ├──┼───────┼────────────────┤ │ 6 │102年5月8日 │電路管理服務同意書 │ ├──┼───────┼────────────────┤ │ 7 │103年8月4日 │電路管理服務同意書 │ ├──┼───────┼────────────────┤ │ 8 │106年3月8日 │機房電路管理服務同意書 │ ├──┼───────┼────────────────┤ │ 9 │104年6月15日 │固網電路服務申請同意書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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