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5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顏惠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印象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