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60號
- 上訴人
- 寶生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天彥
- 被上訴人
- 葳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澤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因本件財產權訴訟所受之客觀利益仍難以金錢量化,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仍應以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計算之價額,並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