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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60號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60號

上訴人
寶生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天彥
被上訴人
葳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澤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預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因本件財產權訴訟所受之客觀利益仍難以金錢量化,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仍應以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計算之價額,並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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