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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70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70號
原   告
樂芙麗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華
訴訟代理人
黃上上律師
被   告
吉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坤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2 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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