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陳菊珍
- 法定代理人高振坤
- 上訴人馨朵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70號上 訴 人 馨朵拉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吉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芙麗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409 元(計算式:823,039 元-339,630 元=483,4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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