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91號
- 原告
- 曾世榮
- 被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被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被告
- 羅英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萬899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民國107年9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即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13號),惟於同年10月24日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而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裁判費,有卷附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第57至61頁),依首揭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