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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楊忠霖

  • 當事人
    許景衛和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沈于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79號 原   告 許景衛 被   告 和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少傑 被   告 沈于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2月5 日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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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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