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傅素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瑞文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各有明文。查,被上訴人即原告以坐落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 號及7 號房屋頂樓屋頂平台(下稱系爭平台)為該公寓大廈(下稱系爭大廈)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上訴人在系爭平台如原判決附圖所示面積計24.92 平方公尺之範圍搭蓋增建物、棚架、欄杆(下合稱系爭增建),違反屋頂平台之通常使用方式,妨礙系爭大廈全體區分所有人之所有權為由,依民法第821 條前段、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請求上訴人拆除系爭增建而除去妨害(至被上訴人其餘請求,業經本院為其敗訴之判決,於茲不贅),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而核被上訴人此部分請求之目的,乃為回復系爭大廈依法應留設之屋頂平台以維護系爭大廈全體區分所有人權益,具增益、保全系爭大廈全體區分所有人財產之作用,然此項訴訟標的無市場客觀價額,亦無從推認被上訴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應認此項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按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當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6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